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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潢工程委託契約書
立合約書人 先生:(以下簡稱甲方) 施工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委託乙方承包工程之 項目,經雙方同意訂立合約條款如下:
(一)工程名稱:
(二)施工地點:
(三)工程範圍:依照本合約之設計圖樣及詳細價目單之內容辦理。
(四)工程材料:本工程所訂詳細價目單之各用材料應按施工圖說及估價單之各項規格採用。
(五)工程總價:施工項目之總金額計新台幣 元整。
(六)監工費用:為工程總價之 ﹪,本工程總監工費為新台幣 元整。
(七)付款方式:甲方按照下列之期數,配合施工進度以現金給付於乙方。
第一期:簽訂合約支付總工程費(含監工費用)百分之30。
第二期:系統櫥櫃板材進場支付總工程費(含監工費用)百分之40。
第三期:工程施工完竣支付總工程費(含監工費用)百分之30。
(八)工程變更: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如應業主要求須變更設計或增加、減少之工程費用限合約之估價單之單價計算,如 原估價單內未列有該項目時,由雙方按照合理之單價協議定之;櫥櫃尺寸樣式、顏色於簽訂合約後如欲更改,需收取櫥櫃報價單百分之六十材料費用。
(九)尺寸變更:乙方有依施工現場實際狀況修改部分設計物品尺寸之權力,唯須告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始能更改之。
(十)工地清理:工程完竣後,所有乙方製造之工地廢料,應由乙方負責清理完妥,若乙方無法清運製造之工地廢料,或因施工疏忽造成損壞,均應按價賠償,不得異議。
(十一)工程驗收:工程完竣後,經甲方驗收時,如發現與設計不符,乙方須依照甲方指示修正。
(十二)取消合約:如甲方於施工前欲取消本合約內容,乙方得扣除工程總價百分之10 作為此裝潢案設計費用,其餘款項無條件退還甲方。
(十三)所有權: 本案施工項目於總工程費(含監工費用)未付清前,所有權仍屬乙方。
(十四)附件效力:本約之附件視為本合約之一部分,與本約具同等效力。
(十五)合約時效:本合約為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十六)以上工程總價未含稅金。
立合約書人:甲方: 乙方:
負責人: 設計師: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身分證字號: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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